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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细则公布 无产权证也可认定补偿

发布时间: 2018-07-06 18:35:10

来源: 搜狐焦点惠州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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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7月3日,惠城区法制局将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组织起草的《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该区政府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没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可获一次性签约补助,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也可认定补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也可获得补偿,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等。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13日(星期五)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区政府建立由区国土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同时,惠城区政府设立由区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区征地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区征地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

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

意见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公证手续,依法公证。

由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或者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当在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土地清场清表后需要围蔽管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围蔽费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纳入供地成本。

被征收集体土地未供地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惠城区的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土地清场和管理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亮点

没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可获一次性签约补助

惠城区要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区财政、区法制、区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房选址及交付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日、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经营性房屋及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安置房价格等,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报经区政府确定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并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不含商铺、工业厂房、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补偿。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

据了解,安置房应当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区规划建设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具体包括根据安置房实际需要,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进度、交付时间,会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向市财政局请拨安置房建设资金。

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应尽可能征求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代表、安置对象的意见。安置房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实用性和合理性。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补助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套安置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由征收单位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

未建设或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也可获补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应当完整反映宅基地补偿情况。

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这些情况不予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征地预告发布之后,在征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

(二)凡是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曾经对权利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而未整改、责令拆除通知而未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四)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这些情况属“一户一宅”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责任编辑: Da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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